言論自由
(原於2005年4月20日發表於舊網誌)
新聞自由即屬於言論自由的一種. 相較於個人, 新聞媒體雖然可以大量且迅速地對訊息接收者做最有效的言論表達, 但單就"言論內容"而言差異性是不大的. 媒體言論可以影響多數大眾, 但個人言論同樣可以影響四周的人; 個人跟媒體都該為所發表的言論負責, 但媒體不該因影響較多數大眾而負較多的責任. 所以在進一步討論新聞自由前, 我們必須先對言論自由有一番認識
究竟什麼是言論自由? 言論自由的定義包括兩方面:
第一, 言論自由適用於一切言論. 只要是言論, 不管什麼樣的言論, 都是自由的; 主流, 非主流的言論都該享有同等的保障. 言論自由的根本出發
點是個人表達思想的需要, 而不在於言論是否對別人有用或對社會有利. 言論自由是無條件性的,只要有任何形式的限制, 就不能稱為言論自由
第二, 言論自由也只適用於言論. 但言語, 無論是口頭的和書面的, 並非都是言論. 美國最高法院前大法官Oliver Wendell Holmes在Schenck
控訴案 (Schenck v. United States) 的判例中舉了個例子來闡述這個概念: 言論自由不會保護一個在劇場裡故意慌叫 "著火了" 而引起大家恐慌的人. 在劇場裏謊叫 "著火了," 導致秩序大亂, 甚至擠傷, 擠死了人, 這是行為的後果. 這個人要對這種後果負責, 因為他講的話不是表達自己的思想, 而是向別人發出資訊, 影響, 推動別人採取行為. 同樣的, 德軍在二次大戰屠殺猶太人時, 下令殺人的將領們雖然不是動刀的那個人, 但其罪行跟動手的士兵一樣, 因為他們口頭發佈的命令及書面簽署檔都是一種行為, 而這種行為導致了屠殺. 用講話和寫作來表達自己的思想是言論; 用講話和寫作來影響, 推動別人採取行為, 就不是言論, 而是具有社會後果的行為的一部分. 是言論, 屬於言論自由; 是行為, 就不屬於言論自由
言論自由已經是一種有限制的自由, 而 "言論" 就是對自由的限制. 在談論言論自由的限制時, 我們要針對的不該是言論的內容, 而是言論的邊界. 也就是說, 不應當限制什麼樣的言論能自由發表, 什麼樣的言論不能自由發表, 只應當限制什麼是言論, 什麼不是言論. 在限定的作為言論的範圍內, 不論什麼樣的內容都可以自由發表. 準確地說, 對言論自由的限制在於劃清思想和行為的界限; 思想的表達是屬於言論自由, 行為的資訊不屬於言論自由, 而在表達思想的界限內不應再設置界限
我想 "可憐過路人" 對新聞自由是否全面適用於台灣媒體會產生疑慮, 問題可能就出在對新聞自由的定義, 乃至於對言論自由的定義, 產生了混淆. 以你在回應中的例子而言: 圍捕犯人時新聞媒體對警力佈署的報導屬於言論嗎? 很顯然不是, 因為這些報導內容不是表達自己的思想, 而是向別人發出資訊, 影響, 推動別人採取行為. 而在討論新聞自由是否適用於鴻海董事長郭台銘對工商時報記者曠文琪提出的控訴一案前, 我想我們必須先了解整件事的來龍去脈. 根據十一月十一日出刊的今周刊第412期報導指出: 今年四月二十九日工商時報刊出 "英特爾新平台—
嘉惠鴻海" 報導. 這篇文章稱讚鴻海的技術實力, 並指出鴻海將因新平台推出而受惠. 不過, 鴻海卻認為文章提及鴻海連接器報價達七美元, 已損害鴻海在新平台推出前的市場行銷策略, 也因而遭受競爭對手的耳語打擊. 鴻海更認為, 這篇報導雖然標題正面, 但是文裡卻暗指鴻海產品價格高, 品質有問題. 由於鴻海認為曠文琪損害其商業利益達三千萬元,向台北地方法院訴請假扣押曠文琪財產, 使得曠文琪自今年六月起薪水被扣三分之一, 名下財產亦無法處分, 個人財務立即受到影響
就此事件而言, 曠文琪的報導是否有影響, 推動別人採取行為? 我個人覺得是沒有. 鴻海是一間上市公司, 資金來自於為數眾多的股東; 而在曠文琪沒有利用非法手段取得連接器報價的前提下, 這則訊息是有新聞價值的, 因為它攸關鴻海的股東的權益. 同時, 這則報導也屬於一種言論. 曠是在報導一件事實, 同時在報導中他並沒有試著影響他人, 所以應該不涉及行為. 相反地, 當新聞媒體在圍捕犯人時報導警力佈署時, 這樣的報導方式一來不涉及民眾權益, 二來有向嫌犯發出訊息影響其行為之嫌, 所以不應與曠案相提並論
至於媒體以特殊的方式報導此一案件, 讓民眾產生郭台銘 "大鯨魚對付小蝦米" 的印象, 以及事件發生後對鴻海員工的影響, 都已超過新聞自由討論的範疇, 在此就不再多做評論
從上面的討論, 我做了以下結論:
1. 新聞自由屬於一種言論自由
2. 新聞自由如同言論自由一般, 不應該有任何形式上的限制; 而台灣的新聞媒體絕對有享有完全新聞自由的權利
3. "言論" 與 "行為", 不該混為一談. 台灣的新聞媒體從業人員可能對此一概念並沒有很清楚的了解, 導致報導產生偏差, 媒體角色造成錯亂. 但 這些不能當做限制新聞自由的理由
4. 雖然新聞自由沒有限度, 但是媒體本身應對其社會角色有"自發性"的責任, 特別是當議題涉及國家安全, 個人名譽, 公共秩序及商業市場的公正時. 但是, 同樣地, 我們不能以這些理由來對新聞自由做任何限制
5. 台灣解嚴, 解除報禁時間不過數載; 加上台灣社會的多元化, 社會發展的過程中產生亂象是無可避免的, 也或者說亂象就是自由過程中必須付出的代價. 媒體角色的介定是媒體從業人員與社會其他人員共同的責任, 而在彼此摸索的過程中, 新聞自由應永遠被奉為最高圭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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